您现在的位置: 南京心理咨询网 > 频道中心 > 人际交往 > 朋友之间 > 正文

女性更容易从同性身上感受到类似伴侣般的亲密和依恋

女性更容易从同性身上感受到类似伴侣般的亲密和依恋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15 16:05:07          ★★★

森知心理导读:由于男女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一个妻子把自己所有的喜怒哀乐都寄托在唯一的男人身上,就算对方没有恶意的对抗和忽视、竭尽全力地试图去满足她,结果也未必会是很好。所以,我到是觉得,现代女性在婚姻之外也拥有一、两个同性作为彼此的“灵魂伴侣”,大概也是一件好事。     www.025xl.com

当地的女孩从出生起,就和另一个女孩“结盟”终身,两个女孩都会拥有各自的婚姻和家庭,但同时,彼此之间又是十分亲密的依恋关系,生活中大小事情都会彼此照顾、扶持和影响。这种“女书”与同性恋是完全无关的两个现象。

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的确更容易从同性身上感受到类似伴侣般的亲密和依恋。通常,男人之间的友谊多是“肩并肩”式的,基于双方共同面对一个相同的目标而产生(比如,一份荣誉、一场战役);而女人之间的友谊,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更为简单的“面对面”式,不需要那么多轰轰烈烈的大背景,一壶茶的阳光午后,就足以见证女人之间的情谊。而这种非目标指向的关系,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伴侣”关系,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对于女性之间的这种粘腻的亲密关系,心理学界的一个解释认为:男女友谊形式的不同,主要是因为无论男女,我们每个人在生命最初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亲密关系的对象都是身为女性的母亲。因此,对于男孩子来说,在他们的生命早期,父亲(也就是同性)都是以“爱的竞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对于女孩子来说,同性则更多意味着“爱的提供者”,因此,她们自然而然地就习惯了与同性之间保持彼此“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当然,这种亲密几乎与性完全无关,更加符合“灵魂伴侣”的意义。

我们对于这些女性“灵魂伴侣”的惊讶和不解,也许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她们的生活方式与我们头脑中所以为的“正常的”、“应该的”理念有出入,似乎女人的亲密伴侣就应该是她的丈夫,而绝迹不可以是另外一个女人。

可是,如果我们把所谓现代文明背景下的“夫唱妇随”式生活模式,放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去考量,就会发现它所占据的时期并不久远,它仅仅是在伴随着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父权社会的“标准伦理模板”。在曾经的母系社会中,孩子通常是“知其舅,而不知其父”,女人们就好像支撑一个家族、一个部落这颗大树的枝丫,彼此之间相互扶持、相互关爱。

对于这样一种似乎有些复古的生活方式,如果当事人本人和她们身边的亲友们都可以予以尊重和支持,我们这些旁人实在是没有必要给出意见的。而且,在我看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多元的轻体力,甚至零体力工作的大量涌现,职业的性别分工的模糊化,社会主流所认可的男女关系的内容和形式,一定也会相应地渐渐发生改变。我们所认为的“传统”的“围着一个男人”的关系模式,也一定不会成为每个女人必须参考的模板。

现代文明下的婚姻关系,结合了男女双方的优势,为我们人类的繁衍和生育提供了最理想的制度基础,但它在规范了伴侣之间性的排他专属权利之外,并没有限制我们必须把心灵需要的满足也控制在婚姻之内。而且,由于男女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一个妻子把自己所有的喜怒哀乐都寄托在唯一的男人身上,就算对方没有恶意的对抗和忽视、竭尽全力地试图去满足她,结果也未必会是很好。所以,我到是觉得,现代女性在婚姻之外也拥有一、两个同性作为彼此的“灵魂伴侣”,大概也是一件好事。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说定要和另一个女人“捆绑一生”,一切随其自然才是最好。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Admin
【TOP:向上】【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信息搜索

咨询预约

  • 咨询预约
  • 咨询预约
  • 业务合作

南京心理咨询中心,南京心理咨询师,南京心理诊所,南京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最好的心理咨询中心 森知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http://www.025xl.com


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29号(陶然苑)1206室 (南京电视台对面) 预约电话:025-84470026 84683302 E-mail:025XL@163.com

苏ICP备09041759号 常年法律顾问 许乃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