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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症-DSM-IV

强迫症-DSM-IV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7 10:24:43          ★★★
强迫症

300.3   

   A.或者是强迫思维,或者是强迫动作:
    强迫思维的定义是下列4者:
    (1)在病程中某一时间所体验过的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会反复或持久地很不合适地闯入头脑,以致引起显著的焦虑或痛若烦恼;
    (2)这种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并不单纯是对于现实生活中一些问题的过分担心。
    B.在病程中的某一时,患者自己曾认识到这种强追思维或强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
的。
    注:这一点不适用于儿童。
    C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产生了明显的痛苦烦恼,有时是费时的(一天花费1小时以上)或明显地干扰了正常的日常活动、职业(或学生)功能、或平常的社交活动或关系。
    D如有另一种轴工型诊断存在,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的内容并不仅限于它(例如,进食障碍之祝酒于食物;拔毛症之拔除毛发;躯体变形症之考虑到自己的外貌;物质滥用障碍的沉湎于滥用药物;疑病症之沉湎于患有重病;性变态之沉湎于性冲动欲望或性幻想;重性抑郁障碍之反复地自责自罪。)
    E.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药物(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单纯的过分担心;
  (3)患者企图忽视或压制这些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或者用其他思想或行动来中和它们;
  (4)患者认识到这些强迫性思想、冲动意念、或想象都是他(或他)自己头脑的)产物(并不是被强加的思想插入)。
    强迫动作的定义是下列二者:
    (1)患者感到为了被迫作为强迫思维的反应或按照应该僵硬执行的规则而不得不进行的反复行为(例如,洗手、排次序、核对)或精神活动(例如,祈祷、计数、默默地重复字词);
    (2)目的在于预防或减少痛苦烦恼或为了预防某些可怕的事件或情景而进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然而这些行为或精神活动实际上并不能起到所设计的中和或预防作用,或者实际上是明显的过分。
    注明如果:
    伴自知不全:如当前发作的大部分时间,患者不能认识这种强迫思维或强迫动作是过分的或不合理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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