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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

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16:30:32          ★★★
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
分类:
(0)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5位和第6位编码表示
诊断标准:
是慢性进行性的智能损害综合征,包括记忆、思维、定向、理解、计算,学习能力、语言,及判断等认知功能障碍,偶尔以情绪控制和社会功能的衰退为前驱症状,意识清晰。常影响日常生活。应注意社会功能不佳(如保持或寻找工作的能力下降)不应成为诊断智能损害(痴呆)的主要标准,因这些功能减退的表现具有明显的文化差异。

【症状标准】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6)无意识障碍。

(7)实验室检查:如CT、MRI检查对诊断有帮助,神经病理学检查有助于确诊。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假性痴呆(如抑郁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归因于社会环境极度贫乏和教育受限的认知功能低下,或药源性智能损害。

【说明】

(1)智能损害的总体严重性应以记忆或智能损害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表示;

(2)智能损害过程可叠加出现谵妄发作。如果伴发意识障碍(如谵妄)时,应推迟智能损害的诊断,因意识障碍本身完全可引起思维、记忆及其他高级功能的损害。必要时可作出意识障碍叠加于智能损害的双重诊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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