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神经症、复发性躁狂症、同性恋等。又如《CCMD-3》编号0器质性精神障碍中,02其他脑病所致精神障碍[F02其他疾病所致痴呆],进一步分类如下:
02.1 脑变性病所致精神障碍[F02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疾病所致痴呆]
02.2 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21急性病毒性脑炎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22克-雅(Creutzfeldt-Jacob)病所致精神障碍[F02.1克-雅病痴呆]
02.23脑炎后综合征[F07.1脑炎后综合征]
02.3脱髓鞘脑病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31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和急性出血性白质脑炎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02.32多发性硬化所致精神障碍[F02.8在它处分类的其他特定疾病所致痴呆]
由上可见,《CCMD-3》改变了《ICD-10》突出“痴呆”症状的分类特点,而强调有关章节也需注意病因病理学分类,如将克-雅病明确为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的亚型。此外,精神障碍也常是脑器质性疾病相关症状的一部分。在病程中,痴呆并非是惟一重要症状。尤其我国的疾病分类,尚未像《ICD-10》(已有中文译本)那样,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全部疾病分类,只有精神科等少数临床医学分科有本专业的疾病分类和诊断标准。因此,需注意与邻近医学分科的衔接,注意精神障碍分类学的相对完整性。
《CCMD-3》编号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或F55非成瘾药物滥用]
10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0-F19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10.2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1鸦片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3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2大麻类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10.4镇静催眠药或抗焦虑药所致精神障碍[F13镇静催眠药所致精神障碍]
10.5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F14可卡因或F15其他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
10.6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F16致幻剂所致精神障碍]
10.7烟草所致精神障碍[F17烟草所致精神障碍]
10.8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F18挥发性溶剂所致精神障碍]
10.9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F19多种药物、其他或未确认的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ICD-10》的可卡因所致精神障碍我国尚无报告,故并入10.5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ICD-10》将部分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围生期精神障碍归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和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CCMD-3》则将前者归入1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后者归入0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分类,依然沿用《CCMD-2R》分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第4位和第5位编码,已经同《ICD-10》一致。
《CCMD-3》中9编码为其他(other)或待分类(unspecified),目的在于提高编号使用效率,避免像《ICD-10》的第8号一般用作“其他”精神障碍归类外,有时还作他用。我们建议小数点后的第1~8号编码用于“其他”,第9号编码用于“待分类”。
《CCMD-3》的编号20精神分裂症中的单纯型分裂症按《CCMD-2R》归类;病程采用《CCMD-2R》的缓解期、残留期及衰退期概念,不用《ICD-10》的缓解型、残留型等的分类。
《CCMD-3》的编号3心境障碍基本照搬《ICD-10》,只有个别差异之处,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复发性躁狂症,不采用中度抑郁的分类概念。
《CCMD-3》工作组以全国多中心协作的前瞻性现场测试的结果为依据,将编号40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出来单列,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的名称。
40 癔症[F44解离(转换)障碍]
40.1 癔症性精神障碍[F44.8其他解离(转换)障碍]
40.11 癔症性遗忘[F44.0]
40.12 癔症性漫游[F44.1]
40.13 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F44.81多重人格障碍]
40.14 癔症性精神病[F28其他非器质性精神障碍]
40.141癔症性附体障碍[F44.3癔症性出神和附体障碍]
40.2 癔症性躯体障碍[F44.8其他解离(转换)障碍]
上述的亚型分类,先将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再进一步分亚型。通过将癔症从神经症中解离出来,使神经症的概念与涵盖内容更趋完善。有人指出,在疾病分类学中,神经症这一概念模糊的名词已经没有重要意义。《ICD-10》尽量避免使用,《DSM-4》不用这一名称。《CCMD-3》基于现场测试结果和这一名词便于叙述和归纳,故仍作保留。
根据中华精神科学会儿童精神病学组现场测试结果和参考《ICD-10》分类,在《CCMD-3》中分类为7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F70-F79,F80-F89]和8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和情绪障碍[F90-F98]。
《CCMD-3》的9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包括了前面编号未包括的所有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也是《ICD-10》的F09待分类的器质性精神障碍,F29待分类的非器质性精神病,F99待分类的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