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心理咨询师。
1.2 职业定义
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一 般
观察能力 √ 理解能力 √ 学习能力 √ 思维判断能力 √ 表达能力 √ 人际沟通能力 √ 自我控制能力 √ 自我心理平衡能力 √ 交往控制能力 √ 计算能力 √
1.6 基本文化程度
中专毕业(含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心理咨询员不少于720标准学时,心理咨询师不少于520标准学时,高级心理咨询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心理学及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者,或取得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心理咨询师执教培训后,可担任心理咨询员和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教师;具有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正高职称,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3年者,可担任高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教师。 1.7.3 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心理咨询示教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心理咨询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心理咨询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2)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者。 ——心理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毕(结)业证书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经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高级心理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在国家核心学术杂志发表论文两篇以上者; (2)获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硕士学位,见习本职业工作半年以上,经高级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在国家核心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者; (3)获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博士学位,经高级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经高级心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1.8.3 鉴定方式 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都包括理论知识综合考试和实际能力考核两项内容。 (1)理论知识综合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2)心理咨询员和心理咨询师实际能力考核,采用专家组面试评定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心理评估,案例分析,咨询方案制定和交谈技巧。评分标准按百分制,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高级心理咨询师的实际能力考核,采用专家组综合评审方式进行,考生应提前三个月上报个人业绩资料(著作、论文、专利和研究成果证书)和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3)单项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2年。 (4)已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正高职称,正在从事心理咨询临床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不参加理论知识综合考试,由单位推荐并直接向专家组提交个人业绩资料申报高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和考生比例 (1)理论考试:20名考生配1名考评人员。 (2)实际能力考核:1名考生配3名考评人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考试120分钟,实际能力考核60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标准教室。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守则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2.1.2 职业道德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求助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①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②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③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④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2.2 基础知识
2.2.1 普通心理学 (1) 普通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普通心理学简史; (2) 心理活动的生理基础,认知过程(感觉、知觉、注意、学习、记忆、思维、语言),心理活动的意识性特征——注意,情绪和情感,意志,能力,人格。 2.2.2 社会心理学 (1)社会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研究方法,社会心理学简史; (2)社会化与自我、社会认知与归因,社会动机,态度,人际关系,社会影响,助人利他与侵犯,人际吸引、婚姻与家庭。 2.2.3 发展心理学 (1)发展心理学的对象,任务和方法,发展心理学简史; (2)基本理论; (3)心理发展的生物学基础; (4)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与行为特点。 2.2.4 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 (1)心理健康的标准; (2)心理异常的评定标准; (3)常见心理障碍; (4)心理卫生问题。 2.2.5 心理测验学 (1)心理测验学简史,心理测验的概念与分类,心理测验的应用价值; (2)智力测验; (3)人格测验; (4)心理评定量表。 2.2.6 咨询心理学 (1)咨询心理学的工作对象、任务与方法; (2)咨询心理学的工作范围; (3)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异同; (4)心理咨询的分类。 2.2.7 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法律知识 (1)劳动法基本知识; (2)民法通则中与心理咨询和治疗相关的法律条文(如隐私权、人身权等等); (3)现行婚姻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条文; (4)治安条列中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条文;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心理咨询相关的条文。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人员有:郭念锋、张建新、姜长青。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陈蕾、李克、许又新、张伯源、刘福源、胡顺之、李鸣杲、皇甫恩、黄铎香、马建青、何缨、陈学儒、马欣良,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1年8月3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