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8
A.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或违犯与年龄相称的主要社会准则的,持久反复发生的不良行为,具有下列标准之3以上(在过去12月内),其中至少1项发生在6月之内。 对人或动物的攻击行为: (l)常威胁、恐吓他人; (2)常殴斗; (3)曾使用能使他人产生严重躯体损伤的武器(例如短棍、砖块、破并、刀子、枪); (4)曾使他人躯体受虐待; (5)曾使动物躯体受虐待; (6)曾经抢劫路人(例如背后袭击、抢钱袋、勒索、武装抢劫); (7)曾胁迫对方进行性行为; 损坏财物: (8)故意纵火企图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破坏他人财物(除纵火外); 欺诈或偷窃: (10)破门进入他人的房屋或汽车; (11)常说谎以取得好处或者是为了逃避责任(骗子); (12)曾偷窃值钱财物(例如,并不是破门而入的偷窃;伪造膺品); 严重违犯准则: (13)常在外过夜,即使父母禁止也是如此,起自13岁以前; (l4)曾至少有2次晚上逃离家在外过夜(或1次长期不归); (15)常逃学,起自13岁以前。 B.行为问题已明显影响社交、学业、或工作。 C.如年龄已超过18岁,尚不符合反社会人格障碍诊断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