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3
A.患者曾暴露于创伤性事件,存在以下二者: (1)患者亲自体验、目睹、或遭遇某一或数件涉及到真正的(或几乎会招致)死亡或严重损伤,或者涉及到自己或他人躯体的完整性会遭到威胁的事件。 (2)患者的强烈的害怕、失助、或恐惧反应。 B.在体验这种令人痛苦事件之时或之后,患者会表现出下列3项以上分离性症状: (1)麻木、脱离、或没有情感反应的主观感觉; (2)对他(或她)周围的认识能力有所减低(例如,“发呆”); (3)现实解体; (4)人格解体; (5)分离性遗忘(即,不能回忆此创伤的重要方面)。 C.以下列I种以上的方式,持续地重新体验到这种创伤事件:反复的印象、思想、 梦、错觉、闪回发作、或这种体验的生动再现感;或者是回忆到上述创伤事件时的痛苦烦恼。 D.对于能引起创伤回忆的刺激,作明显的回避(例如、思想、感受、谈话、活动、地点、人物)。 E.明显的焦虑或警觉增高症状(例如,难以人睡、激惹、注意不集中、警觉过高、过分的惊吓反应、坐之不安)。 F.此障碍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影响了患者继续其必需的事业,例如化了木少时间去告诉家人这些创伤体验以期获得帮助。 G.此障碍至少持续2天,最多不超过4周;并发生于创伤事件之后4周之内。 H.此障碍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也不可能归于短暂性精神病性障碍,而且也不只是已有的轴I或轴II障碍的恶化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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