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性心境障碍
(296.6;F34.0)
以心境显著而持久的改变——高扬或低落为基本临床表现,伴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有反复发作的倾向,间歇期完全缓解。发作症状较轻者可达不到精神病的程度。本病发作可表现为躁狂相或抑郁相,其含义和诊断标准分别为:
躁狂发作
患者心境高扬,与所处的境遇不相称,可以兴高彩烈,易激惹、激越,甚至发生意识障碍。严重者可出现与心境协调或不协调的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
【躁狂发作诊断标准】
一、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且症状持续至少一周,在心境高扬期,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三项:
l.言语比平时显著增多; 2.联想加快,或观念飘忽,或自感言语跟不上思维活动的速度; 3.注意力不集中,或者随境转移; 4.自我评价过高,可达妄想程度; 5.自我感觉良好,如感头脑特别灵活,或身体特别健康,或精力特别充沛; 6.睡眠的需要减少,且不感疲乏; 7.活动增多,或精神运动性兴奋; 8.行为轻率或追求享乐,不顾后果,或具有冒险性; 9.性欲明显亢进。
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1.工作、学习和家务劳动能力受损; 2.社交能力受损; 3.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三、排除标准: 1.不符合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与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可参考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抑郁发作
患者心境低落,与所处的境遇不相称,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甚至发生木僵状态。严重者可出现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某些病例中焦虑与运动性激越比抑郁更为显著。
【抑郁发作诊断标准】
一、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且持续至少二周,在此期间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四项: 1.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无愉快感; 2.精力明显减退,无原因的持续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或自责,或有内疚感,可达妄想程度;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显著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行为; 7.失眠,或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不振,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明显减退。
二、严重程度标准,精神障碍至少造成下述情况之一: 1.社会功能受损; 2.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六、排除标准:与躁狂发作所列内容相同。
【环性心境障碍诊断标准】
一、至少两年时间内出现心境的多次反复高涨与低落,其心境改变程度达不到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二、两年之内有心境正常的间歇期,间歇期可长达数月。
三、心境变化不是由于躯体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和精神活性物质(如酒类或药物依赖)的直接后果所致,亦非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
四、从未出现过符合诊断标准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一旦出现之后,即应诊断为其他类型的情感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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