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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抑郁发作-DSM-IV

重性抑郁发作-DSM-IV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7 10:37:39          ★★★
重性抑郁发作

   

    A在同一个2周时期内,出现与以往功能不同的明显改变,表现为下列5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是(1)心境抑郁,或(2)丧失兴趣或乐趣。
    注:不包括明显是由于一般躯体情况,或者与心境协调的妄想幻觉所致的症状。
   (1)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心境抑郁,这或者是主观的体验(例如,感到悲伤或空虚),或者是他人的观察(例如,看来在流泪);注:儿童或青少年,可能是心境激惹;
   (2)几乎每天的一天中大部分时间,对于所有(或几乎所有)活动的兴趣都显著减低;
   (3)显著的体重减轻(未节食)或体重增加(一月内体重变化超过原体重的5%),或几乎每天食欲减退或增加;注:儿童则为未达到应增体重;
   (4)几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5)几乎每天精神运动性激越或迟缓(由他人观察到的情况,不仅是主观体验到坐之不安或缓慢下来);
   (6)几乎每天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7)几乎每天感到生活没有价值,或过分的不合适的自责自罪(可以是妄想性的程度,不仅限于责备自己患了病);
   (8)几乎天天感到思考或集中思想的能力减退,或者犹豫不决(或为自我体验,或为他人观察);
   (9)反复想到死亡(不只是怕死),想到没有特殊计划的自杀意念,或者想到某种自杀企图或一种特殊计划以期实行自杀。
    D.这些症状并不符合混合发作的标准。
    C.这些症状产生了临床上明显的痛苦烦恼,或在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
    D.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某种治疗药品)或由于一般躯体性情况例如甲亢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
    E这些症状不可能归于离丧;后者即,在失去所爱者后出现这些症状并持续2月以上,其特点为显著的功能缺损、病态地沉湎于生活无价值、自杀意念、精神病性症状、或精神运动性迟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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