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有其它心理素乱的暴食
作为对苦恼事件的反应,并导致肥胖的暴食应在此编码。丧亲、意外事故、外科手术及引起情绪苦恼的事件后,都可能伴有“反应性肥胖”,在具有发胖倾向的人身上尤其如此。
如果肥胖是心理紊乱的原因,不应在此编码。肥胖可引起个体对他/她的外表的敏感,并使其在人际交往中缺乏自信,对体型的主观评价可能有夸大。作为心理紊乱原因的肥胖应在诸如F38.-(其它心境(情感)障碍), F41. 2(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或F48. 9(非特定的神经症性障碍)等处编码,再加上ICD-10中E66.一中的一个编码,以指明肥胖的类型。
如果肥胖是由于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或抗抑郁剂或其它种类的药物治疗的副作用所引起的,也不应在此编码。但在E66.1(药物所致肥胖)及ICD-10第二十章(外在原因)的附加编码中,可标明这种药物。
肥胖可能是节食的动机,而节食又可造成轻度情感症状(焦虑、不安、乏力及易激惹),或者更为罕见的会导致重性抑郁症状(“节食性抑郁”)。F30-F39或F40-49中的适宜编码可以用来覆盖上述症状,以F50. 8(其它进食障碍)指明节食,加上E66.一的编码,指明肥胖的类型。
包含:心因性暴食
不含:肥胖(E66.-)
多食NOS(R6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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