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6 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诊断要点
本类别包括许多由不同病因脑功能紊乱所致的精神障碍。这些病因有原发性大脑疾病、影响脑的全身性疾病、内分泌障碍如库兴氏综合征,或其它躯体疾病,以及某些外源性毒性物质(不含归类于 F10-F19的酒和药物)或激素。这些状况有一个共同点,即根据临床特征无法将其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例如痴呆或谵妄。它们的临床表现反而与未包括在“器质性”一节中的那些障碍相似或相同。将它们归类于此的基础是推测其起病由大脑疾病或功能紊乱直接引起,而并非仅仅与这些疾病或障碍存在偶然的联系,也不是机体对这些疾病症状的心理反应,如长期癫痫所伴发的精神分裂症样障碍。
将某一临床综合征归类于此需存在以下依据:
(a)与下列综合征之一有关联的大脑疾病、损害或功能紊乱、或系统性躯体疾病存在的依据;
(b)精神综合征的起病与作为基础的疾病的进展有时间关系(几周或几个月);
(C)精神障碍随着所推测的作为基础的疾病的缓解或改善而恢复;
(d)无证据提示精神综合征有其它病因(例如家族史强阳性或诱发的应激);
根据(a)和(b)可作出临时性诊断;如四种情况均存在,则诊断的肯定性显著增加。
下面罗列了部分疾病,已知这些疾病的存在使本类精神综合征出现的风险相对增加:癫痫;边缘性脑炎;亨廷顿氏病;头部外伤;脑瘤;能远距离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颅外肿瘤(特别是胰腺癌);脑血管病、损害或畸形;红斑狼疮及其它胶原病;内分泌疾病(特别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和亢进、库兴氏病);代谢病(例如低血糖症、血卟啉症、低氧血症);热带感染性和寄生虫病(如锥虫病);非精神药物的毒性作用(心得安、左旋多巴、甲基多巴、类固醇、抗高血压药、抗疟药)。
不含:伴有谵妄的精神障碍(F05.—) 归类于F00—F03之伴有痴呆的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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