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所包括的各种精神障碍是基于共同的、可被证实的病因而被归入同一组的。其病因是大脑疾病、脑损伤或其它导致大脑功能紊乱的伤害。其功能紊乱可能是原发性的,如直接或主要影响脑的疾病、损伤和伤害;或继发性的,如某些全身性疾病和障碍,脑只是众多受侵害的器官或系统之一。因为将所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归为单独的一节有利于临床应用,所以酒和药物所致的脑功能障碍虽然按逻辑应属于本组,却被分类在F10-F19之下。
尽管本节所包括的各种精神障碍具有丰富的心理病理表现,但其基本特征不外乎两类。其一,一些综合征固定的和最主要的特征或者是认知功能障碍(如记忆、智能及学习功能障碍),或者是感觉中枢障碍(如意识和注意障碍);其二,另一些综合征最突出的表现在知觉(幻觉)、思维内容(妄想)、心境和情绪(抑郁、高涨、焦虑)或人格和行为的总体形式方面,而认知或感觉异常却很轻或很难被发现。与前一种障碍相比,后者归类于本节的基础并不牢固,原因是它所包含的许多障碍与那些归类于其它节(F20-F19、F30-F39、F40-F49、F60-F60中的状态在症状上相似,而且已知其发生不件广泛的大脑病理改变或功能紊乱。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不少大脑和全身性疾病的病因与这类精神障碍有关,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这个临床取向的分类中如此安排这些障碍。
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本书中的大多数障碍可发生在任何年龄,需除外的大概只有儿童早期。而实际上,它们多数倾向于在成年或老年起病,其中某些障碍似乎是不可逆的和进行性的,另一些则是短暂时或对现有治疗有良好的反应。
采用“器质性”这一术语并不意味着在本分类方案中归类于它处的精神障碍是缺乏大脑病变的“非器质性”状态。“器质性”这一术语在本文中仅表示这些综合征可以归因于某种能被独立地诊断的大脑或全身性疾病或障碍,而“症状性”用于描述那些大脑损害继发于全身性大脑外疾病或障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
如上所述,在记录本节任何一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时,多数情况下需使用两个编码:
其一标明精神病理综合征,其二标明原发疾病。病因学编码应在整个 ICD-10分类的相应节中挑选。
痴 呆 为了说明诊断任何一型痴呆所需的最低标准,我们先对痴呆作一般性描述,然后提供特定类型的痴呆之诊断标准。
痴呆是由脑部疾病所致的综合征,它通常具有慢性或进行性的性质,出现多种高级皮层功能的紊乱,其中包括记忆、思维、走向、理解、计算、学习能力、语言和判断功能。意识是清晰的。常伴有认知功能的损害,偶尔以情绪控制和社会行为或动机的衰退为前驱症状。本综合征见于阿尔采末氏病、脑血管病以及原发地或继发地伤害大脑的其它情况。
判断是否存在痴呆时,应特别小心地避免假阳性:除动作缓慢和整个躯体的虚弱外,动机或情绪因素,尤其是抑郁也可解释病人的不佳表现,这些情况均不属于智能减退。
痴呆导致智能的明显减退,并常常影响病人的日常生活,如洗衣、衣着、进食、个人卫生、排泄及梳妆。这些功能减退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病人所生活的社会和文化处境。角色扮演不佳(如保持或寻找工作的能力下降)不应成为诊断痴呆的标准,因为角色的扮演是否恰当存在极大的跨文化差异。而且,在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中能否获得工作常受外界变化 的影响。
如果存在抑郁症状,但未满足抑郁发作的标准(F32.0-F32.3)时,可以用第五位编码加以记录;对幻觉或妄想可做类似的处理。 .X0不伴其它症状 .X1伴其它症状,以妄想为主 .X2伴其它症状,以幻觉为主 .X3伴其它症状,以抑郁为主 .X4伴其它混合性症状
诊断要点 诊断痴呆的基本条件是存在如上所述的足以妨碍个人日常生活的记忆和思维减退。典型的记忆损害影响新信息的识记、贮存和再现,但以前学过的和熟悉的资料也可能会丢失,这种情况尤其见于痴呆晚期。痴呆不仅仅是记忆障碍:还有思维和推理能力损害以及观念的减少。信息摄入过程受损,使病人逐渐感到难以同时注意一个以上的刺激,例如参与几个人的交谈,以及将注意的焦点从一个话题转移到另一个话题。如果痴呆是唯一的诊断,则需提供意识清晰的证据。然而,谵妄附加于痴呆的双重诊断也很常见(F05.l)。应证明上述症状和功能损害至少已存在6个月,方可确定痴呆的临床诊断。痴呆可继发于本节中任何一种器质性精神障碍或与其中的某些类型,尤其是谵妄共存(见F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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