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南京心理咨询网 > 频道中心 > 诊断标准 > ICD-10 > 正文

紧张型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紧张型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7 16:27:58          ★★★
紧张型精神分裂症

   

    以明显的精神运动紊乱为必要和占优势的表现,可在运动过度和木僵或自动性顺从和违拗两个极端之间交替。拘束性态度和姿势可维持很长时间,剧烈的兴奋发作也可为本状况的显著特征。

    由于人们还不了解的原因,紧张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在工业化国家已经罕见,但在其它地区仍很常见。这些紧张现象可与伴有生动舞台性幻觉的梦样状态(oneiroid)合并出现。

论断要点
    必须符合诊断精神分裂症的一般性标准(见F20之引言)。短暂和孤立的紧张症状可见于精神分裂症的任何其它亚型。但若诊断为紧张型精神分裂症,下列一种或多种行为表现应成为主要的临床相:

    (a)木僵(对环境的反应性显著降低,自发运动和活动明显减少)或缄默;

     (b) 兴奋(明显无目的的活动,不受外界刺激影响);

    (c)摆姿势(有意地采取或保持不舒适或古怪的姿势);

    (d)违拗(显然无动机地拒绝所有指令或被移动的企图或朝相反的方向运动);

    (e)僵化(对抗被移动的努力而维持刻板的姿势);

    (f)蜡样屈曲(四肢和躯体维持于被外力摆放的位置);以及

    (g)其它症状,如命令性自动症(自动顺从指令)和持续词语。

    对于无法交谈的有紧张性障碍行为表现的患者,在取得其它症状的合适证据之前,精神分裂症只能是暂时性的诊断。紧张性症状并非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症状,把握这一点也至关重要。一种或多种紧张症状亦可由脑部疾病、代谢障碍或酒和药物引起,并可见于心境障碍。

    包含:紧张性木僵
          精神分裂性倔强症
          精神分裂性紧张症
          精神分裂性蜡样屈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TOP:向上】【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信息搜索

咨询预约

  • 咨询预约
  • 咨询预约
  • 业务合作

南京心理咨询中心,南京心理咨询师,南京心理诊所,南京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最好的心理咨询中心 森知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http://www.025xl.com


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329号(陶然苑)1206室 (南京电视台对面) 预约电话:025-84470026 84683302 E-mail:025XL@163.com

苏ICP备09041759号 常年法律顾问 许乃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