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包括各种有临床意义的状况与行为模式。它们一般是持续性的,是个人特征性的生活风格的表现,也是对待自己及他人的一种模式。这些行为状况及模式有的在个体发育的早期阶段,作为体质因素和社会经历的双重结果而出现,其它一些则在生活后期获得。
F60-F62特异性人格障碍,温和型及其它人格障碍及持久的人格改变这几类状况由根深蒂固的和持久的行为模式所组成,表现为对广泛的人际和社会处境产生固定的反应。他们与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中一股个人的感知、思维、情感,特别是待人方式上有极为突出或明显的偏离。这些行为模式相对稳定,对行为及心理功能的多个重要环节均有影响。他们常常,但并非总是,伴有不同程度的主观的苦恼及社会功能与行为方面的问题。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在二者出现的时间及方式上有所不同,人格障碍是发育过程中的状况,在儿童期或青春期出现,延续到成年。尽管它可以先行或与其它障碍并存,但并不是继发于其它精神障碍或脑部疾病。相反,人格改变是获得的,通常出现在成年期,在严重的或持久的应激,极度的环境剥夺,严重的精神科障碍或脑部疾病或损伤之后发生。(见F07.-) 本组中每种状况都可依据其主要行为表现予以分类。然而,在这一领域中的分类到目前为止仍限于对一系列类型及亚型的描述,这些类型及亚型并不相互排斥,在某些特征上有所重叠。
根据人格障碍所表现出的最常见、最突出的特点群,可进一步分类。由此所描述的亚型是为人们普遍承认的人格偏离的主要形式。在诊断人格障碍时,医师应该考虑到人格功能的所有侧面。尽管诊断依据简短有效,但只有当人格的偏向或特征已达到严重界限时,才可作出诊断。
应根据尽可能多的资料来源进行评定。尽管有时可以通过与患者的一次面谈即可对人格状况进行评价,但通常需要一次以上的面谈,而且还应从知情者处采集病史资料。
环性心境与分裂型障碍过去在人格障碍处归类,但如今已列在它处(环性心境在F30-F39,分裂型障碍在F20-F29),这是由于它们与其它节中的那些障碍有诸多共同之处(如现象、家族史)。
对人格改变的进一步划分是基于这一改变的原因或先行事件,如:灾难性经历,迁延性应激或紧张及精神科疾患(不包括在F20.5中分类的残留型精神分裂症)。
重要的是将人格状况与本书中列在其它分类中的障碍区分开。如果一种人格状况发生在短期或慢性精神障碍之前或之后,两者都应诊断。采用精神障碍与心理社会因素核心分类相联合的多轴诊断系统,有助于记录这类状况与障碍。
人格状况的表现中文化或地域上的差异很重要,但对这方面的专门知识甚少。在世界某一地区常见的人格状况,却不符合本书任一亚型的诊断标准,这时,就可以在“其它”人格障碍下归类,并用5位编码来指明与这一特殊的国家或地区相适应的分类。人格状况表现中的地区性差异在这类状况的诊断要点的说明中亦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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