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别用于记录在ICD-10中其它章中分类的躯体障碍中所存在的心理或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被认为在躯体发病中起主要作用。所导致的任何精神紊乱通常较轻,常迁延较久(如担忧、情绪冲突、疑惧),而且本身不符合本书中所描述的任何类别的诊断标准。应附加一个编码用来指明所存在的躯体障碍。(在少见的情况下,如果明显的精神障碍引起了躯体障碍,应使用第二个附加编码来记录精神障碍)。
使用本类别的例子如:哮喘(F51加L45.-);皮炎和湿疹F54加L23-L25);胃溃疡(F54加 K25.-);粘液性结肠炎(F54加 K58.-)溃疡性结肠炎(F54加K51.-);及荨麻疹F54加L50.-)。
包含:影响躯体状况的心理因素
不含:紧张型头痛(G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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