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类只适用于那些伴发于产褥期(分娩后六周内),不符合本书中它处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及那些或是因为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料,或是因为存在其它特殊的临床特征,因而使其无论在何处分类都不恰当的精神障碍。通常产褥期伴发的精神障碍也可使用其它两个编码:第一个编码分布在第五章(F),标出了精神障碍的特殊类型(F30-F39),第二编码是ICD-10的O99. 3(伴发于产褥期的精神疾病及神经系统疾病)。
轻度的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包含:产褥期抑郁NOS 产后抑郁NOS
重度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包含:产褥期精神病NOS
其它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
产褥期精神障碍,未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