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描述了三种不同形式的抑郁发作[轻度(F32.0)、中度(F32.l)、重度(F32 2)和(F32.3)]。各种形式的典型发作中,病人通常有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也很常见的症状还有稍作事情即觉明显的倦怠。其他常见症状是:
(a) 集中注意和注意的能力降低;
(b) 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
(C) 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即使在轻度发作中也有);
(d) 认为前途暗淡悲观;
(e) 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
(f) 睡眠障碍;
(g) 食欲下降。
低落的心境几乎每天一样,且一般不随环境而改变,但在一天内可显示出特征性的昼夜差异。与躁狂一样,临床表现可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青少年病人中,非典型的表现尤为常见。某些病例中,焦虑、痛苦和运动性激越有时比抑郁更为突出。此外,心境分改变也可能被易激惹、过度饮酒、戏剧性行为、原有恐怖或强迫症状恶化等附加特征或疑病性先占观念所掩盖。对于三种不同严重程度抑郁的诊断均要求至少持续两周,但如果症状格外严重或起病急骤,时间标准适当缩短也是有道理的。
以上某些症状可以提出来构成被广泛认为具有特殊临床意义的特征性表现。这些“躯体”症状(见本节引言,112页)最典型的例子是:对通常能享受乐趣的活动丧失兴趣和愉快感;对通常令人愉快的环境缺乏情感反应;早上较平时早醒2小时或更多;早晨抑郁加重;客观证据表明肯定有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为他人提及或报告);食欲明显下降;体重降低(通常定义为过去1个月里失去体重的5%或更多);性欲明显降低。一般只有肯定存在4条上述症状时,才被视为有躯体综合征。下面还要详细描述的轻度(F32.0)、中度(F32.1)、和重度(F32.2和 F32.3)抑郁发作几个类别都仅用于单次(首次)抑郁发作,若再具有抑郁发作,则应归于复发性抑郁障碍(F33.-)的亚型中。
标出不同的严重程度旨在包括不同类型精神科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临床状态。轻度抑郁发作患者多见于初级保健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而精神科住院部主要处理重度抑郁患者。
与心境〔情感〕障碍伴随的自杀行为最常见的是服用处方药自行导致中毒,对此应采用ICD-10第X X章(X60-X84)的补充编码加以记录。这些编码不涉及自杀未遂与“准自杀”的区别,因为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自伤这一总类。
轻度、中度、重度抑郁之间的区分有赖于复杂的临床判断,包括症状的数量、类型、以及严重度。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的表现通常是帮助了解严重程度的有用指标;但是,个人的、社会的、文化的影响使症状的严重程度与社会功能之间并不呈现平行关系,这种影响很常见也很有力,因而将社会功能表现纳入严重程度的基本标准并非明智之举。
存在痴呆(F00-F03)或精神发育迟滞(F70-F79)并不排斥可治性抑郁发作的诊断。但由于交流的困难,诊断较平时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 客观可观察到的躯体症状,如:精神运动性迟滞,食欲及体重下降、睡眠障碍。
包含:抑郁性反应的单次发作;重症抑郁(不伴精神病性症状);心因性抑郁或反应性抑郁(F32.0,F32.1,或F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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